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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之“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司法适用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

对于我国现行《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之情形的性质之理解,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几乎一边倒地认为,其应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但是,这样的观点是存在很大问题。事实上,就性质而论,其应属于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从范围上看,其受侵害法益应仅限于人身法益中的身体健康法益与生命法益;从处罚上说,不得适用死刑,少用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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