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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犯罪既遂标准——兼为“构成要件说”辩护

         

摘要

关于犯罪既遂标准存在“目的说”、“结果说”、“法益损害说”、“构成要件说”等观点。前三种观点都存在着明显缺陷,无法将其运用于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说”虽然对其理论根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分析和阐述,在文字表述上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总体上还是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而且能够周延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学术界批判“构成要件说”不符合犯罪既遂的应有含义,与其犯罪构成理论自相矛盾,其理论前提也不正确,因此,这些批判观点均失之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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