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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内活动的担保国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摘要

在《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体系下,担保国的主要义务、担保国责任的构成要件已经比较明确,对于担保国责任的性质也相对明晰.然而,现行法律框架对"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担保责任的范围等问题尚未明确,同时,鉴于在国际海底区域进行勘探开发面临较高的环境风险,担保国依然面临着巨大的责任风险.为有效规避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各国应该完善国内深海法律制度,以履行其在该领域的环境保护义务,并且有必要通过反担保制度提高准入门槛,确保承包者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此外,将责任负担部分转移给承包者或者保险人,担保国的责任能够减轻.担保国责任的不确定性可以通过设定最高赔偿额得以缓解,从而有效降低各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活动的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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