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析银行有效监管中'结构化早期介入'机制法律问题

析银行有效监管中'结构化早期介入'机制法律问题

         

摘要

"结构化早期介入"机制不仅通过时间的"早期性"、及"结构化"的层次介入性说明了金融立法与监管中前瞻性立法与事先性监管应有的法律地位,而且也宣示出了"尽管市场退出监管为完整金融监管法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但是破产预防是该制度创制的精髓".在经济金融的时代,本着金融稳定下的经济持续发展观及公众利益的现实维护观,以规则为基础的突出早期与渐进式干预为核心的"结构化早期介入"理念无疑对各国金融法的构建与完善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