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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应的责任'——以《民法典》第1169条为例

         

摘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多个条文中都涉及"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该"相应的责任"到底是何种性质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如何确定,均系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众说纷纭的话题,《民法典》未能对其正本清源.以《民法典》第1169条为中心,对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责任与教唆、帮助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者、帮助者的责任进行了深度解读,论证了监护人的"相应的责任"应为与其过错相应的按份责任,监护人与教唆者、帮助者之间不构成连带责任或单向的连带责任,也不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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