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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自认的辨识与完善——以76份裁判文书为视角

         

摘要

2020年新《证据规定》第七条首次规定了限制自认条款,但该条款对限制自认的定义、分类等界定不够明晰,容易导致司法实践对该条款的适用存在分歧。通过对与该条款相关的76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将认诺、单纯否认、部分自认错误辨识为限制自认的现象,且部分案件亦对限制自认的主体识别错误、对限制自认的证明责任分配辨识错误从而导致判决不公。辨识错误的原因主要为司法人员对自认和限制自认的内涵认识不一、自认制度的非约束性、对限制自认的分类不合理、对限制自认的证明责任分配认定有别、自认配套制度的缺乏等。应当明确界定自认和限制自认的构成要件,根据司法实践将限制自认分为抗辩型限制自认和否认型限制自认,明晰限制自认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不断完善自认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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