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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高空抛坠物案件中公安机关调查权的实证研究

         

摘要

为守护“人民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在民事高空抛坠物侵权案件中公安机关的及时调查职责。然而通过类案检索,发现在实践中此类案件存在着调查措施性质认知不一、调查权行使范围不明晰、调查权退出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公安机关在此类案件中的调查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协助民事权,体现了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在强化受害人救济、缩小可能加害人范围等方面具有正当性。在民事高空抛坠物案件中,公安机关的调查程序不应作为补偿之诉的前置程序,调查权行使规则可参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调查主体、调查期限、调查结论等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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