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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机构评级改变的相对及时性——基于发行人和投资人付费评级机构

         

摘要

选取2011—2021年同时被中债资信和任一发行人评级机构(新世纪、联合资信、中诚信和大公国际)评级的企业的主体信用评级作为研究对象,比较投资人付费和发行人付费评级改变的相对及时性。研究发现:(1)2014年后,投资人付费评级机构评级变动开始受到关注,并逐步领导发行人付费评级机构评级的变化,且在降级时更为明显。(2)2017年后,投资人付费评级机构单向领导发行人付费评级机构的关系发生改变,形成两类不同付费模式评级机构互为领导滞后的关系。(3)投资人付费评级机构评级领导能力强于发行人付费评级机构。(4)跟随者评级机构评级改变的相对及时性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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