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法律论证可接受性的内涵与类型之探析

法律论证可接受性的内涵与类型之探析

         

摘要

可接受性是论证有效性的一个必须的要求,法律论证过程中体现了一种交往理性,用可接受性来评价法律论证在法律实践中更具有意义.判决的可接受性是基于正当化理由的合理可接受性,判决的"好的理由"是合理可接受性的基本要求,这个好的理由体现在判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标准的统一中.在法律论证中,论证结论被接受是论证达到良好效果的标志.法律论证可接受性涉及的主体包括:当事人、法律职业人、法律学术人、社会大众.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具有不同的类型,包括不合理可接受性与合理可接受性;在"法治中国"具体建设环节中的可接受性,包括立法商谈中的可接受性,行政执法中的可接受性,司法裁决中的可接受性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