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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询问程序规范化研究——以《新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为中心

         

摘要

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长期影响,我国当事人询问缺乏程序法上的规范和约束,实践中询问随意性较大,既不利于当事人陈述独立证据价值的发挥,也不利于法官中立性的维持.当事人询问规范化运行的讨论应建立在辩论主义的前提上.当事人询问是关系着法官正当履职以及当事人程序保障的裁量选择行为,在讨论当事人询问程序时要对发现真实、促进诉讼、谨慎裁判三者进行全面考量,避免法官中立性的丧失.所谓"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应当从当事人询问之基本原则、缓和路径、限制性规定三方面进行分析,并建立以"补充性为原则,法定特殊情形为例外,引起法官合理怀疑为限制"的当事人询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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