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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本质上属于证人、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对价,应由受诉法院向证人、鉴定人给付,且最终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当事人负担。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也应由立法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这不仅是科学构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之应有要义,也是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立法通例。我国现行相关规范不仅未厘清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性质,也未能合理界定其补偿方式和具体路径,更存在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范围不明确、补偿标准不统一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立法缺失等问题,导致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补偿制度适用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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