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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用资金罪的修改完善和司法适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挪用资金罪的法定刑,废除了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加重处罚规定,并增设了退还从宽处罚的特别规定。"两高"应当及时修改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司法实务中要正确把握溯及力和追诉时效,并准确理解和执行修改后的挪用资金罪特别从宽处罚的规定。退还从宽处罚规定,对今后的刑事立法会产生重大影响。挪用资金罪修改后,挪用公款罪的修改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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