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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之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研究

         

摘要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恶意透支认定的主观要件定位应明确,尽管它的认定离不开客观行为的推定,但它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考虑到恶意透支是由合法透支演化而来,使其具备了天然的民事属性,为此,裁判者应重视持卡人的抗辩事由,对于银行违约、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无效催收以及其他客观情势不能及时归还等情形应慎重入罪评价,以避免民事纠纷和刑事行为区分界限的模糊。另基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所独有特质以及现存的问题,未来应从提高入罪门槛、调整罪名和追诉模式这个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当然,为降低此类犯罪的发生率,银行也应反思自我行为、强化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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