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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窝藏、包庇罪的行为对象——“犯罪的人”含义辨析

         

摘要

1997年刑法第 3 10条窝藏、包庇罪的行为对象是“犯罪的人”。何为“犯罪的人”,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观点认为“犯罪的人”是指真正的犯罪人。本文认为通说观点值得商榷 ,通过借鉴国外相关问题立法状况与理论研究成果 ,结合我国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需要 ,作者认为窝藏、包庇罪行为对象“犯罪的人”应包括真正的犯罪人和正在受侦查、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以经过有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必要 ,只要对他们进行窝藏、包庇的 ,即成立窝藏、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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