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要件研究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要件研究

         

摘要

2017年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修改,但是存在着一些问题.设立应收账款质权是否将设质通知次债务人法律并未予以要求,但是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保障、实现都与应收账款次债务人关系重大.除对通知次债务人未予考虑外,法律也忽略了对出质人交付应收账款凭证义务的要求.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应收账款出质,应当将通知应收账款次债务人作为应收账款质权设立要件之一,如应收账款有凭证,出质人负有交付应收账款凭证的义务.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