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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地役权制度的几点思考

         

摘要

地役权是最古老的物权制度,其产生甚至要早于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应建立不动产役权制度,使其涵盖海域役权,克服地役权制度的不足,并创设新型的不动产役权;供役不动产人应包括不动产的一切物权利用人,需役不动产主体则不宜作任何限制,我国应建立土地使用权人自己役权制度;不动产役权内容的约定性、类型化的困难性决定了不动产役权登记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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