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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对我国烟草制品包装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摘要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在世界卫生组织主持下通过的第一份国际条约,第11条对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作出详尽而严格的规定.为了履行公约义务,我国对现有相关立法进行调整和完善,通过制定《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等国内法,总体达到《公约》的要求.我国烟草行业要将“做精做强”作为应对《公约》的最根本的措施,积极应对挑战,在挑战中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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