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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好的法”选法方法的评析及其影响

         

摘要

莱弗拉尔教授提出了“法律选择五点考虑说”,其中“较好的法”第一次将实体法规范纳入冲突法规范.“较好的法”要求法官在可能适用的法律之间进行比较,选取其中较好的法予以适用具体案件,是一种个案正义价值的体现.但由于外国法查明的困难、判断的标准模糊等固有缺陷,引发了巨大的争议.随着法律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较好的法”选法方法精神在现今的冲突法法律中有很多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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