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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播严重危险”的判定

         

摘要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救急法条”,有必要对其进行检视,以更好应对未来再度激活的可能。本罪“传播严重危险”的认定标准虚化,原因出自本罪是过失危险犯的惯性理解,这实际上与刑法总则存在冲突,同时导致现有学说皆在追寻具体危险向实害转化的极限临界点中迷失。对此,可以采用一种限定的实质标准,将本罪认定为过失结果犯,这意味着把“传播严重危险”上提为法益侵害的一种形式,在判断时可以直接对标“引起传播”,并套用法益侵害的相同标准。同时,本罪保护法益也应从公共卫生限缩至疫病防治秩序,以裨益于侵害判断从抽象到具体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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