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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法益扩张在预防性刑法时代的新解读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一批罪名的修改体现了集体法益呈扩张态势,一时间集体法益因被认为属于积极刑法观下刑法干预前置化的明显表征而饱受争议。在学说发展上,集体法益的概念界定从一元论、二元论讨论至广义与狭义的集体法益;在集体法益的边界厘清上,学者们试图从风险社会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刑事政策学、积极刑法观、刑法干预前置化多个侧面进行切入分析。但集体法益在众多讨论中被绑上了过多的枷锁,使得本应因积极刑法观容易导致犯罪圈扩大、刑法干预前置化的正当性证明等问题,错误的由集体法益进行承担。集体法益的扩张应当作为在法益范围内部的列举穷尽来理解,而非作为本法益范围外以对公民秩序自由的侵吞而获得的扩张来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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