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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立法法》修订后的市级立法权

         

摘要

依循结构功能主义的观点,可以将《立法法》中主体扩容与权力限缩的规则视为市级立法权分配系统。在这一系统中,"中央—省—市"形成了立法权纵向分配的基本架构。这种架构一方面有利于中央意志的地方贯彻,另一方面导致市级立法权的应然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市级立法权分配系统的形成与维持依赖于法律规范与政策规范,在深层则是由于文化的指令作用。对其负面作用的消除,则应从扩大自主立法权限、提高立法质量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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