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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中关于“骗取财物”因素的界定

         

摘要

自《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以来,学界和实践中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骗取财物”这一要素的内涵始终存在争议,亦引发了其与诈骗罪的区分竞合问题。问题的症结可能在于对传销犯罪法益的把握上。传统秩序法益观主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市场管理秩序的同时,又夹杂着对被害人财产的维护,容易滑入财产犯罪的泥潭。传销犯罪中的秩序法益的应然面向应该是市场主体之间良性竞争并让市场稳定发展的秩序法益。以此为基础,传销犯罪中的骗取财物和诈骗罪的关系相互独立,分属于不同领域。界分传销犯罪与诈骗类犯罪的主要标准应根据两罪所侵犯的不同法益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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