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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分析——兼论相对人的形式审查义务

         

摘要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不仅是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制,也是对作为相对人的债权人作出的指引。公司章程中记载的担保相关事项,不仅是内部管理规范,也具备一定的外部效力,唯担保债权人处于善意时可以对抗。而善意的判定标准,在于是否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是否完成了相应的审查。但相对人的这种审查义务只是形式上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决议的审查,并不涉及决议是否真实有效。公司的董事、监事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在管理经营公司的业务之时,应当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若公司董事、经理违背此义务,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应负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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