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贵阳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浅析病理性醉酒人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因

浅析病理性醉酒人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因

         

摘要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适应负刑事责任”。该规定是针对普通醉酒的人,即生理性醉酒的人而言的,普通醉酒人,是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人。各国刑法普遍认为,普通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主要根据在于:第一,医学证明,普通醉酒人的意识和意志只是有所减弱,并没有完全丧失辩认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