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

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17个罪名后,这些新增罪名在实践发生的案件中袭警罪被提起的公诉最多,主要原因是因为司法机关把袭警罪理解成为和危险驾驶罪一样都是抽象危险犯,只要有袭警行为而不考虑有没有足以妨害警察职务执行的行为,均归为袭警罪,这种理解虽然看起来保护了法益,但却忽视了保障人权,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把袭警罪应当理解成是具体危险犯,就应对袭警罪的适用作缩小解释,旨在平衡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使袭警罪在实践适用中做到“同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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