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及其限制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及其限制

         

摘要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是该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区别。从客观行为表现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种重要方式。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还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集资款的具体去向、行为人的履行意愿与履行能力是否具有统一性、共犯在集资犯罪中的犯罪目的是否相同以及犯罪过程中是否发生转变。由于推定事实与案件事实可能存在差异,故应当适当限制司法推定:限制的基本理念是刑法中的谦抑原则,限制的方法是允许反证推翻已经推定的事实。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