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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反思

         

摘要

cqvip:婚姻自主权的保护客体是当事人在选择配偶问题上的选择自由。通过总结我国司法实务中侵犯婚姻自主权的六种案件类型得出这些案件从本质上并无侵犯“婚姻自主权”,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既然一项民事权益都没有被侵犯的可能性,那么其就无法成为民法上独立的人格权。从“婚姻自主权”的内涵分析其无法成为独立人格权。建议废除“婚姻自主权”,完善有关保护婚姻自由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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