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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法人本质说及其法人犯罪问题——兼谈我国法人应否成为犯罪主体

         

摘要

我国(大陆地区,下同)法学界关于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从八十年代初开始,时起时落,迄今尚未休止。总的说不外乎两种观点,即肯定说与否定说,前者如“法人作为一个统一的组织体,它有自己的内部机构,能够产生并实现自己的意志,从而决定了法人具有行为能力,……法人就应对其行为负责”。(《中外法学》1989年第五期31页)后者如“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它本身没有什么意识和意志,也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法律科学》1989年第五期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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