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浅谈应有教育目的与教育活动当事人教育目的

浅谈应有教育目的与教育活动当事人教育目的

         

摘要

历史上,人们对教育目的有不同的论述。看法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从社会的需要来认定教育目的,即社会本位论;一是从个体发展来确定教育目的,即个人本位论。以上两方面论及的教育目的,可以说,只是价值判断的教育目的。实际上,教育目的之问题,除了价值判断教育目的以外,还存在着事实判断的教育目的。我们遂把价值判断的教育目的称为“应有教育目的”,而把事实判断的教育目的称为“教育活动当事人教育目的”。那么,应有教育目的与教育活动当事人教育目的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呢?由于“真实的教育目的存在于千百万教育过程当事人的教育行为之中”,我们又如何使应有教育目的转化成教育活动当事人的教育目的呢?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