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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新思考

         

摘要

业主大会是业主团体的内部组织,是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的最高权力机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它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的条件,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为了破除业主委员会在《物权法》颁布后所处的有实体权利而无诉讼地位的尴尬局面,在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确认业主团体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应当通过配套单行条例或者司法解释确认其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在涉及物业小区公共财产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时,在诉讼法上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具有当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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