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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的反思与重塑——基于《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解释

         

摘要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中,"告官不见官"本身就是存疑的命题;该制度对于行政纠纷之化解、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之助益有限,也难体现对原告和法院的尊重。同时,该制度的实施,理论上面临着与代理制度、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冲突,现实中也存在出庭不出声、庭审冲突增加、出庭成本过高的困境。应对《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应当"作倡导、希望之义的解释,并赋予法官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权力,以规避该制度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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