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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证书的制度重构:以执行命令权的配置为视角

         

摘要

cqvip:执行证书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具有一定的价值,执行机关结合执行证书和原公证债权文书确定执行内容,执行证书的签发程序也具备相应的程序功能,如限制公证机关和执行机关的恣意,保障当事人具有选择的机会,连接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等。我国的执行证书制度与域外的执行文制度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两种文书均是在公证程序与执行程序之间签发的,审查的内容也具有相同点,都是开启执行程序必备的条件。执行文制度体现了执行命令权的独立性,能够合理地衔接债权文书的公证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也能够促进执行机关快速开启执行程序。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执行文的模式来改造执行证书制度。通过对执行文制度的借鉴,对执行命令权的配置,从执行证书的签发机关、签发条件和救济程序的角度分析,提出了重构执行证书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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