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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送”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规范性重构——从“实际作用”转向“规范能力”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推送”向用户定制推送的内容一般来自于平台其他用户的上传。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著作权直接侵权人,不能直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然而,依照行为后的“实际作用”为准据的“中立帮助行为理论”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从事服务行为时与自身信息管理能力不匹配的较高注意力,扩大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归责范围,陷入了刑法扩大化的泥淖中。刑法应从谦抑性原则出发,在探讨“算法推送”技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之前,应重新解读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大胆提出超越“实际作用”准据的“规范能力”标准,以期提供新的视角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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