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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中违约可得利益赔偿浅析——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国合同法为视角

         

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守约方基于合同可以向违约方请求包括利润在内的一切损失,该条款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但不足之处在于合同法并没有采纳公约第75条和第76条所规定的计算违约可得利益具体赔偿方法和抽象赔偿方法,这给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判决的不确定性和任意性,同时也使得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成本降低,大大增加了当事人恶意违约的风险。在货物买卖纠纷中,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违约可得利益的范围和数额是亟待明确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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