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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主观性——以证明标准和证据标准的分野为视角

         

摘要

关于刑事证明标准性质的争论由来已久,2012年的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证明标准的细化再次引起了学者们的反思。认为证明标准是一个纯粹的主观性标准,凡是强调证明标准客观性方面的观点大多混淆了"证明标准"和"证据标准"这两个概念,"证据标准"(亦可称为证据要求)可以说是一个客观标准,而该法的主旨便是通过细化"证据标准"来试图强调"证明标准"的主观性,尤其是第53条中前两个条件,完全不在"证明标准"的含义之内,且"证据确实充分"的表述仍然被沿用,这样的表述不但在实践中毫无可操作性,而且容易造成理论上的极大混乱和法律适用的僵硬与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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