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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台自我优待反垄断规制研究

         

摘要

不同于欧美科技平台以纵向发展为主,我国诸多平台以横向发展和构建平台生态系统为表征,超级平台之间以对外平台封禁和对内自我优待构成数字经济反垄断的基本样态。当前,我国反垄断法多着眼于平台间彼此封禁的研究,忽略了社交生态系统自我优待对整体市场竞争的抑制。自我优待多体现为具有支配地位的网络平台在纵向市场内所实施的具有封锁效果的行为。以投入品封锁、客户封锁为视角,分析了自我优待的不同封锁类型。已形成社交生态系统的超级平台实施自我优待行为导致平台间相互割据,迫使中小企业依附于“大型数字帝国”,损害了消费者福利,扰乱了竞争秩序。针对超级平台自我优待的规制路径,竞争政策与政府管制各有其规制的特点,竞争政策应更侧重于采取预防性措施。政府规制具有举证责任减轻、破坏性小等优势,并为企业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未来需要进一步探索与实践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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