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定罪

         

摘要

严禁刑讯逼供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我国刑法第136条对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这种罪行的从严处罚精神。但是因刑讯逼供致被刑讯人死亡的案件怎样定性处理,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提到,如果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件都以刑讯逼供定罪,不但与立法精神相悖,而且会产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比致人伤残的处刑还轻这种极不合理的矛盾。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件情况是十分复杂的。从客观方面看,这类案件虽然都发生了被刑讯人的死亡结果。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