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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权主体地位证成

         

摘要

法人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对法人的认识有其历史性。法人拟制说、法人否定说及法人社会作用说,都有各自的不足,法人实际具有独立的意志并能与其构成者即自然人相区别,故应坚持法人实在说。法人不仅仅是经济的追求者,更有社会目的、文化目的等;法人作为团体人,在权利范围上与自然人有所区别。赋予法人以相应人格权已成为主要发达国家的制度发展趋势,我国的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虽承认法人人格权,但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进步空间,有必要在立法及司法中做出适当的调整,以满足和促进法人目的及功能的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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