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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真正的行政事实行为——我国行政法中的行为体系构建之再思考

         

摘要

行政机关的活动方式由庞大的行为体系构成,不真正的行政事实行为是其中特有的一类行为,民法上的事实行为理论无法对其进行透彻的分析.从法律意义、意思表示、法律规范等角度对不真正的行政事实行为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其有别于单纯的事实行为、真正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法律行为以及准行政法律行为,应当在行政法上构架起真正的行政事实行为与不真正的行政事实行为并列的行政事实行为体系,为行政事实行为规制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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