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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和适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恒定原则——以民事诉讼法《解释》249条为视角

         

摘要

研究指出,对于在诉讼中,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转移后的当事人认定问题,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249条作出明确的规定之前,不仅在学术中存在不小的争议,实践中法院的做法也是不尽相同。而本次《解释》的颁行,则原则上确立了我国的当事人恒定原则。与当事人恒定原则对立的做法便是诉讼承继,两种方式因在诉讼中权利义务转移后的当事人的选任不同而代表的诉讼价值理念各异。我国虽然在本次《解释》中新增了当事人恒定原则,但是对于权利义务转让的方式和承继范围问题规定简陋,对于受让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也值得探讨。原则上受让人可以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经过法院同意的也可以代替转让权利义务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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