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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竞争行为对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挑战与应对

         

摘要

在数字经济时代,围绕数据的获取、使用、分析等展开的大数据竞争行为逐渐涌现。虽然大数据竞争行为具有激发市场竞争活力的积极效果,但也可能诱发垄断风险,因而引起反垄断关切。鉴于大数据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企业与市场的二重性,手段依附于数据与算法的运用,后果较为复杂,其反垄断执法原则、执法工具、执法方式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具言之,在执法原则方面,矫正适用包容审慎原则,秉持积极的规制态度;在执法工具方面,围绕非价格竞争维度健全执法工具,并引入技术监管,培育“以技术规制技术”的意识与工具;在执法方式方面,注重运用以反垄断约谈为代表的柔性执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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