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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论

         

摘要

在刑法规定渎职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做出了扩大性的立法解释,这实质上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外延做了广义的解释。外延的变化必然影响到内涵的界定,关于渎职罪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论也需刷新,即应坚持以具备资格为前提,以拥有职责和职权为基础,以职务名义从事国家管理、公共管理和社会管理等公务为核心的三位一体的"新公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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