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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畛域:论《蒙特利尔公约》责任体系与刑事责任承担的混同

         

摘要

《蒙特利尔公约》所规定的双梯度赔偿责任制度,有可能在刑事诉讼上成为对于航空承运人不利的证据.对于航空承运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界分以及转换,不仅需要考虑主体、数额,还需要考虑民事责任背后的民事价值,至少应当在《蒙特利尔公约》第一阶梯所规定的10万特别提款权之上建立适应于民用航空运输价值体量的刑事责任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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