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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和军队转入或调入到企业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摘要

说明:2002年9月5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养发[2002]117号《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到企业工作的三种人员,规定了与其它企业人员不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这三种人员是: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由原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工作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的人员;由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117号文件”的核心内容是:不再补建1992年10月起或1992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之日至到企业工作并参加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社会统筹之日期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这三种人员退休时,过渡性养老金按(G平+Z平)×T计算(详见附件);其中对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加发个人账户补贴。对转制单位原执行事业单位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如转制当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企业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时,实行五年的过渡期,对其差额部分加发补贴。117号文件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行。现对117号文件有关规定作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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