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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财产制下配偶未登记物权的效力

         

摘要

配偶因法定财产制的规定获得的权利仍属于物权性质的权利,由于缺乏物权公示,导致配偶的权利实际上属于事实物权。配偶的权利属于基于法定原因获得的事实物权,且具有共有性、一定程度的公示性与道德性特征。以事实物权的角度出发,配偶所拥有的物权拥有确权效力、受到侵害时的物权请求权效力以及一定程度的对抗效力。由于缺乏公示,配偶的物权无法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的另一方配偶的债权人。但是应当注意第三人的“善意”标准以及考虑“唯一家庭住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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