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损害赔偿的再思考

         

摘要

中国在2001年修改1980年《婚姻法》时,以第46条规定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在其后的十多年间,虽在实务中以此诉请赔偿的离婚案件众多,但是离婚时损害赔偿却过少被作为判决根据援引。难以确定赔偿金额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厘清离婚时损害赔偿的性质,有助于解决该问题。离婚时损害赔偿,既存在侵权亦存在违约。违约,使得无过错一方失去对婚姻的期待,失去的期待可计入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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