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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的公法化嬗变——于《慈善法》制定前

         

摘要

晚近以来,慈善组织之定位脱离既有之社团路径,成为国家行政职能制之延伸。故而,慈善组织之专业性有所加强,而其私法特性却受到限制。与之相对应,监管机构和慈善立法亦皆出现了诸多之前未有之新特性,包含慈善团体、监管部门以及慈善立法等三个方面。其中,在组织治理上,市民社会之基本原则受到限制,组织法人面纱亦受到刺穿,组织专业化趋势明显;在监管机构方面,监管机构人员配置日渐专家化,监管机构内部分工专业化;在慈善立法方面,慈善法之专业类型细分化,行政化味道日渐浓厚。这些新特性共同佐证了慈善法之公法化转向。此种转向在两大法系同时出现,并有汇流之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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