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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创新——环境法概念的复元和范畴的重界

         

摘要

可持续发展战略引入中国 ,带给中国环境法的第一个冲击是 :人们愈来愈认识到过去长期以来形成的狭隘环境法的概念和范畴论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可持续环境立法的认识疑障。中国环境法的概念应当回复到以整体环境观为指导的、国际通行的广义环境法概念 ,即把狭隘环境法的调整内容扩展到合理开发、利用、管理自然资源方面的社会活动 ,并重新启用“环境法”术语。复元的中国环境法范畴应当重新界定为三个平行子法 ,即 :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环境保护法 (狭义的自然保护法 )。中国环境法融合自然资源法合乎法理 ,也符合可持续发展对环境与资源立法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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