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反思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

反思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

         

摘要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定义,学界普遍认为独创性是作品的构成要件之一.然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这一观点都存在诸多问题,难以自圆其说.事实上,作为“独创性”的一个判断标准——“创造性”不应成为作品的构成要件,而作为“独创性”的另一个判断标准——“独立完成性”则是作者身份认定的实质要件,应当归属于著作权主体制度.因此,由“创造性”和“独立完成性”构成的“独创性”不是作品的构成要件.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