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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控人员回避的内在逻辑——以中国诉讼回避对象的历史变迁为视角

         

摘要

与外国法一般将诉讼回避的对象限于裁判者不同,中国法律自古以来就规定了相当广泛的回避对象范围。其中,侦控人员被纳入诉讼回避的范围是最主要的一个特点。中国古代的诉讼回避制度产生于"公"与"私"之间的对立,因此回避对象及于许多参与诉讼的官员,而不限于审判者;近代以来,法律将侦控人员纳入回避对象的范围,除了因为检察官一度承担预审职能外,还与侦控人员在审前程序中拥有不受中立审判者制约的权力有关。诉讼回避对象的广泛性揭示出中国法律在确定诉讼回避对象时的内在逻辑,即:任何人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关的案件,凡是可能因偏私对案件的公正处理造成影响的,都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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